不少企业选择使用定量的末尾淘汰方式,他们采用强制分布法要求各个团队进行员工分类,并按照规定比例实行末尾淘汰。这样的方式确实能够最为简单、直接地实现企业的“优胜劣汰”,绩效管理系统提醒需要注意这样的淘汰方式容易引起诸多问题:
1. 存在违法风险
劳动法对员工辞退有相关规定,最核心的一条是:企业需要证明员工“不胜任工作”。但定量的末尾淘汰在追求简单与适用时,显然与这一法规有一定程度的违背。
2. 不优秀的员工不一定差
各企业与部门的发展水平不同,对于部分榜首企业与部门,其末位置的员工依然可能是人才市场上游的员工。在没有甄别人才标准的情况下,末尾淘汰可能淘汰掉实际上优秀的员工。
3. 可能破坏企业文化
末尾淘汰会加强员工的内部竞争。对于员工而言,外部环境带来压力的同时,内部环境的紧张会极大降低员工的心
理安全感,容易错误引导员工做出有悖于企业文化的行为。
因此,我们认为淘汰机制要更多的向定性转变,即应按标准淘汰而非按比例淘汰。在企业人力资源体系缺失时,或是在人才队伍质量不高,流动性受阻时,按照比例进行员工淘汰可以直接、简单、有效的改善企业人才梯队状况。但随着企业的发展,在绩效管理系统、任职资格体系等逐步完善的情况下,企业由定量淘汰转变为定性淘汰是必然的。